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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喪失,可以辦理恢復嗎?

      返回列表 來源: 發布日期: 2023.10.13



      專利申請權是發明創造完成人對于其發明創造所享有的申請專利的權利,既包括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權利,也包括在授權審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修改專利申請文件、撤回專利申請等權利。

      專利權是指專利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申請專利后,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許可、轉讓的權利。

      很多申請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或獲得專利授權后,由于沒有注意監控各類官方的期限,未能及時準確地提交所需文件或繳納相關費用,從而導致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喪失。

      那么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終止后是否可以恢復呢?下面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




      問:哪些情形可能會造成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喪失?



      常見的造成權利喪失的情形包括:

      (1)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或者繳足申請費(含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
      (2)對于發明專利,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實質審查請求書,或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或繳足實質審查費,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
      (3)針對專利局發出的通知書,未在指定期限內答復,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
      (4)針對專利局發出的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被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
      (5)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繳足專利年費或者滯納金,專利權終止的。
      (6)其他情形。


      問:哪些情形可以辦理恢復?



      (1)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2)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除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問:哪些情形不可以辦理恢復?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五款的規定,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優先權期限、專利權期限和侵權訴訟時效這四種期限被耽誤而造成的權利喪失,不能請求恢復權利。


      問:如何辦理恢復權利請求的手續?



      (1)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2)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1000元。

      (3)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消除造成權利喪失的原因。


      問:不同意恢復權利的原因可能是什么?



      (1)恢復權利請求是在規定期限屆滿后提出,并且恢復權利請求費是在規定期限屆滿后繳納;

      (2)請求恢復的案件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五款規定的情形,即屬于不可以辦理恢復的情形;
      (3)當事人期滿未補正或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
      (4)當事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但恢復權利請求書中所陳述的理由和提交的證明材料不符合相關規定或不能被認定為不可抗拒的事由。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客戶服務中心, 版權歸屬原作者,若有不妥,請聯系告知修改或刪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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